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代表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或者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了解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不满意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责成有关机关、组织重新办理;属于政府及其部门办理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统一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重新办理的相关事宜。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当面听取代表意见,并在两个月内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