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