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进行视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