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八条有效水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二)对本地水上搜寻救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三)组织水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四)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制定工作规程,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组织成员单位履行水上搜寻救助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