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省水上搜救中心批准,水上搜救中心可以按照水域联合设立。水上搜救中心可以设立搜救分中心。市、县水上搜寻救助区域由省水上搜救中心提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