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水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水上风险防范意识和救助意识,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