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完善水上搜寻救助机制,加强水上搜寻救助能力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