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水上搜寻救助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坚持预防与搜寻救助相结合、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遵循统一指挥、就近快速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