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水上搜救中心、有关部门、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