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搜寻救助行动第三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水上搜寻救助的善后工作。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做好水上搜寻救助所涉的理赔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