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水上搜寻救助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水上搜救中心向社会发布。发布水上搜寻救助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虚假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