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搜寻救助行动第三十三条有效需要国家搜救力量和省外搜救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由省水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需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搜救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向国家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