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需要国家搜救力量和省外搜救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由省水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

需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搜救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向国家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