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搜寻救助行动第二十九条有效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配合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水上搜寻救助现场出现严重危及救助方、遇险人员安全等情况,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时,现场指挥人员可以决定强制实施救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