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搜寻救助行动第二十八条有效水上搜寻救助的现场指挥由水上搜救中心或者其指定的现场指挥人员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应当及时向水上搜救中心报告现场情况,提出应对建议,组织执行水上搜救中心的指令。水上搜寻救助现场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水上搜救中心或者现场指挥人员的协调和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现场指挥人员对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协调和指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