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搜寻救助行动第二十七条有效接到水上搜寻救助指令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应当立即执行指令,并及时向水上搜救中心报告联系方式和动态;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执行指令的,应当及时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