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搜寻救助行动第二十六条有效水上险情发生水域附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获悉水上险情信息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搜寻救助遇险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