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自救。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货物的所有人,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