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搜寻救助行动第二十五条有效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自救。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货物的所有人,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