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搜寻救助行动第二十一条有效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发生险情时,应当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状况及原因、救助要求等信息,向险情发生地水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获悉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发生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水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设法与遇险者联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或者故意夸大水上险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