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三章 资源和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开展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