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开展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