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三章 资源和保障第十九条有效通信、航运、港口、航空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水上搜寻救助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