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鼓励全民健身站、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健身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