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居住区的特点,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