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组织开展广播操和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学校期间,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学校应当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