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制定职工健身计划,提供器材、场地等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在工作日内开展工前操、工间操等各种形式的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