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市级和区、县级全民综合性运动会至少每四年举办一次。本市全民综合性运动会应当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比赛项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