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健身活动安全;使用的体育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