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公布开放时间和服务内容,在各类场地和设施的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因维修等原因暂停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公布。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开放或者给予优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