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公布开放时间和服务内容,在各类场地和设施的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因维修等原因暂停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公布。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开放或者给予优惠。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