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公共体育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管理者及其职责。

利用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