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场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得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