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以下称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以下称妇联)、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前款规定的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任务等内容。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称关工委)、科学技术协会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