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行政机关、学校、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不予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