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各类普通小学、初等学校、中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教育机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