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学校、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