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学校、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