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