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