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儿)、被拐卖未成年人后,应当在媒体上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六十日。公告期满仍未寻找到监护人的,该弃婴(儿)、被拐卖未成年人由国家监护。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收查找不到原籍的流浪未成年人后,应当在媒体上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六十日。公告期满仍未寻找到监护人的,该流浪未成年人由国家监护。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