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特别保护/第三节 弃婴(儿)、被拐卖未成年人、第五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找弃婴(儿)的监护人。查找不到的,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代养协议。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未成年人后,应当采集被拐卖未成年人血样比对查找其亲生父母或者其他亲属。查找不到的,出具证明,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代养协议。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流浪未成年人报告的,应当立即将流浪未成年人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