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特别保护/第三节 弃婴(儿)、被拐卖未成年人、第五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弃婴(儿)、被拐卖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或者处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