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单独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拒绝履行监护义务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未成年人住所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学校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在上述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政府救助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