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特别保护/第二节 留守未成年人的保护第五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接报核实后,应当立即联系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责令其履行监护义务或者委托他人实施监护。无符合条件的受托监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该留守未成年人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指定的临时寄养家庭、机构进行安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