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特别保护/第一节 受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辖区内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在六个月内,每月安排一次家访:(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告诫的;(二)未成年人安置结束回归家庭的;(三)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重新恢复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