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辖区内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在六个月内,每月安排一次家访: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告诫的;

(二)未成年人安置结束回归家庭的;

(三)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重新恢复的。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