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由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领域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侵害人是否具有监护能力进行调查评估。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调查评估应当在评估小组成立或者机构接受委托后九十日内完成。

调查评估人员应当对调查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