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特别保护/第一节 受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第五十条有效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由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领域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侵害人是否具有监护能力进行调查评估。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调查评估应当在评估小组成立或者机构接受委托后九十日内完成。调查评估人员应当对调查事项承担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