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特别保护/第一节 受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第四十九条有效监护人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的,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未成年人住所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学校等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在上述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政府救助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