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监护人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的,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未成年人住所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学校等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在上述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政府救助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