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特别保护/第一节 受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解决被安置未成年人的就学问题,征求未成年人意见后,指定公办学校作为其临时就读学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