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特别保护/第一节 受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被侵害未成年人在安置期间,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其承担法定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侵害未成年人被临时监护或者安置期间发生的生活、学习、医疗、护理等各项费用由侵害人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垫付上述费用的,有权向侵害人追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