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五节 司法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时向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帮助职责的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并将建议报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司法建议的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回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