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行政机关、学校、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出警制止侵害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将被侵害未成年人送医院就诊并进行伤情鉴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调查并通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置。
综合服务平台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事发地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启动处置程序。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