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时向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帮助职责的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并将建议报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司法建议的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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