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收养、抚养、监护等民事案件中,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员或者社会工作者进行家庭走访、社会调查,提交社会观护评估意见。

委托社会观护调查的,人民法院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宣读社会观护调查报告,征询当事人、代理人意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