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保护/第五节 司法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未成年人起诉其法定监护人且没有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监护人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未成年人住所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学校等可以帮助未成年人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在上述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政府救助责任代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律师代理未成年人提起诉讼,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